
公告日期:2019-10-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19 年 10 月 23 日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因信托合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全部或部分权益享有人,记载在信托机构或信托性质的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内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通过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准确、完整的申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两个工作日,应首先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买卖品种、数量区间、买卖时段,卖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应说明计划卖出的证券取得的时间和来源。对存在可能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处通报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发现前款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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