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3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33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阶段,仲裁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
3.仲裁涉案金额: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答辩的审理阶段,判决及仲裁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公司与上海迈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进展情况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就取得《协议书》项下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年 6 月 5 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本次诉讼
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7 日、2023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3)、《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8)、《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关于提起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24)。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申请书》《答辩
通知》、证据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同方投资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在公司全额支付前述款项后,公司应完成同方投资名下同方环境 40.5%股份的指定过户手续。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一)同方投资仲裁请求:
1.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
2.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52,251,983.68元(以432,345,600.00为基数,其中86,469,120元自2020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345,876,480.00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华控赛格偿还完毕第1项本金及第2项资金占用费后,华控赛格应完成将同方投资名下同方环境40.5%股份的指定过户手续。
(二)同方投资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同方投资与华控赛格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与《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向华控赛格提供借款432,345,600元,用于华控赛格购买同方环境40.5%股份。因华控赛格违约,拒不还款,拒绝过户其购买同方环境公司40.5%股份,同方投资依据《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于2020年7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
(“2022-1302 裁决书”),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成立,即同方投资向华控赛格提供融资资金,华控赛格向同方投资归还本金和收益。北仲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成立但无效。仲裁庭认为,协议无效的商业后果(2022-1302裁决书第60页)是“同方投资和华控赛格在《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项下的签约行为和履约行为,导致432,345,600元巨额资金的支出,且任何一方均未持有同方环境的股份,也不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