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王丽娜女士、刘科先生、赵新炎先生、郑水园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王丽娜女士、刘科先生、赵新炎先生、郑水园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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