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3-29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4第3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3月10日召开的第
五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10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
登公告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4年3月12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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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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