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1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8-009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现就本公司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与公司有关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10月30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17)粤0304民初7767号、(2017)粤0304民初
7768号、(2017)粤0304民初7769号、(2017)粤0304民初46828 号]及相关
起诉材料。【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 6 日、2017年11月2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2017-06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 1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
(2017)粤0304民初7767号之二、(2017)粤0304民初7768号、(2017)粤
0304民初7769号、(2017)粤0304民初46828 号],具体如下:
(一)案号(2017)粤0304民初7767号之二
原告京基集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爱华、季圣智、黄馨、李力夫、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京基集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二)案号(2017)粤0304民初7768号
原告京基集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爱华、季圣智、黄馨、李力夫、何光明、蒋艳华、李晓锋、张明华、夏希忠、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及第三人陈家荣、熊伟、巴根、曹萍、何佳、陈可石、黄明祥、杨金国、李全、李东明、王红兵、易文谦、龙英、蔡小芳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京基集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三)案号(2017)粤0304民初7769号
原告京基集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爱华、季圣智、黄馨、李力夫、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京基集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四)案号(2017)粤0304民初46828号
原告京基集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爱华、季圣智、黄馨、李力夫、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京基集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粤0304民初7767号之二、
(2017)粤0304民初7768号、(2017)粤0304民初7769号、(2017)粤0304
民初46828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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