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旭蓝天”)及下属子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及流动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相关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审计与内控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全面负责并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跟踪、评估、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并指派专人负责执行资金风险相关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与财务公司进行沟通,负责组织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一)工作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小组应及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财务公司的日常沟通联系,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应动态跟踪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在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存续期间,由证券部门每半年编制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工作小组应协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异常波动风险时,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
信息,整理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若公司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异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对公司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六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处置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作小组知悉后应立即启动风险预防
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小组应
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工作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
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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