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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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17: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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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3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东旭蓝天2021年1-6月份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关注到:

①公司对外担保中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②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226,077.57万元,占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净资产的18.88%。

我们认为:

①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因所属子公司经营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应继续关注子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于2021年7月23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赵艳军先生、高超先生、丁锋先生、杨武斌先生、朱彦波先生和李明先生六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晓东先生、刘治
钦先生、汪三贵先生三人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真审查了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认为:上述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将换届选举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综合考虑了独立董事任职责、权、利结合原则,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罗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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