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08-1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理准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1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特制定本制度。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
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作日,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 任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现设独立董事3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
名,其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 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士。公司将在2003 年6 月30 日前使 括1 名会计专业和1 名法律专业人士。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
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
3 名会计专业和1 名法律专业人士。
前款会计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前款法律人士是指具有律师执
业资格的人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