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03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0-106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0 月,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物产”)
起诉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中国”)未按销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解除合同;2、神码中国退还合同金额人民币 33,992,678 元,并自神码中国收到该合同款之日起赔偿山西物产银行同期贷
款利息(自 2012 年 2 月 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神码中国承担。
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 2489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解除神码中国与山西物产签订的《销售合同》,2、神码中国应向山西物产返还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神码中国不服北京市海淀区(2013)海民初字第 24898 号民事判决,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5 月 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4547 号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 24898 号判决;2、驳回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 年 9 月,因山西物产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
终字第 4547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申 1560 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 年 2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再 101 号民事裁定:1、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4547 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 24898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 年 12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08 民再 18 号民事
判决:驳回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山西物产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再 18 号民事判
决,于上诉期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受理本案。
近日,神码中国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再 5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受理费由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及时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重
大诉讼详见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及后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 24898 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4547 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 1560 号民事裁定书;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再 101 号民事裁定书;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再 18 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再 5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