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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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23: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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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9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7-04-29-09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26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出的《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2017]第3号),现就上述函件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17年4月25日,我司2017年4月25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



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天健湘【2017】2号)。就该事项说明如下:



1、2017年4月28日,我司召开2016年度董事会及2016年度监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不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天健湖南所来函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公司2015年度在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



金收入具有一贯性,一贯性优于偶发性,应视为经常性损益。



(2)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2月15日出具



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认为将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作为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2、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相关的高尔夫物业租赁收



入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也符合一贯性原则。理由是:



(1)公司承接的原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与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租赁合同》,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14年度涵盖于该租赁期限内;



(2)2015年12月17日,公司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关于惠州高尔夫会所房产的《房产回购协议》、由新都酒店享有未来出售该房产之前的全部租金收益、承租方放弃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等,租赁合同继续生效;



(3)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包括“自有场地出租”业务,该业务自公司酒店经营以来一直是存续业务。



(4)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2月15日出具



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认为将公司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作为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相关的高



尔夫物业租赁收入具有一贯性,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来函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公司目前没有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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