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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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96/FY/2024-118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5: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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