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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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17: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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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需经公司第二十六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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