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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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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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广泛吸纳优秀管理人才,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
能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讯方式出席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各位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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