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发布《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股友0817Q759x5
2017-03-25 16: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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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发布《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通知宣布: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84条,对于当日收盘价规定如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对于此次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接近股转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对协议交易转让股票设置有小价格范围,有利于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形成更公允、更稳定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风险防控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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