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生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及组成是怎样的?
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地体现了全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以保证它的实施。
我国《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的名额分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具体情况而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的方式选举。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少应有1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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