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生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是怎样产生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由主席团另提名人选进行选举。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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