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安国际信托兑付
环顾当下,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然而在实践中,长安信托兑付发现,人们对于“慈善”的概念,仍主要停留在发起、设立或捐赠慈善基金会的层面,对能够更好反映捐赠人意愿,带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方向发展的新型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并不了解。长安信托兑付将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做简要对比分析,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慈善信托,期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并用好这一新型工具。
长安信托兑付
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信托的一种,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目的的信托。
慈善基金会,是以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
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相同与不同
长安信托兑付认为,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有三个共同点:均可以实现公益目的、都需要参与方共同配合、两者的本质均是基金。而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本质是不同的,前者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后者是契约型组织。长安信托兑付将从以下五个方面为您解析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不同。
从载体上看,慈善基金会是以基金会为载体,需经各省民政部门审查主体资格。实践中可能需要进行多轮答辩。慈善信托模式是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与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合同进行约定即可。
从操作难度上看,慈善基金会模式实践中通过民政部门备案较为艰难,设立期一般在六个月左右。慈善信托模式下信托公司经过调查、论证、内部报批、银监备案即可,设立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从起步资金上看,慈善基金会模式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需要聘请民政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工作。而慈善信托模式无强制性规定。
从期间费用上看,慈善基金会模式较难控制。慈善信托模式下,与信托公司在合同中可以进行明确约定。实践中以交付资金规模为基数,包含信托报酬、保管费、监察费在内的综合费用年费率在千八以内(可商议)。
从期间管理要求上看,慈善基金会模式以法定为主,基金会设立完成后,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持续投入和消耗。比如:基金会需要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且均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秘书长需承诺专职;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住所证明需要提供房产证;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慈善信托模式以意定为主,限制性的规定较少,与信托公司在协议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即可。实践中,大量事务类工作可交由信托公司处理。
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
长安信托兑付提醒您,目前市场上各家信托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开展起了慈善信托业务。其中,长安国际信托(简称“长安信托”)在2008年成立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是全国首只标准公益(慈善)信托。此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整体认知的提高,不断涌现出面向各类群体的特色鲜明的慈善信托,比如中航信托的“青年返乡创业扶贫慈善信托”、百瑞信托的“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的“甘肃临洮产业扶贫慈善信托”、东莞信托的“善信—莞慈1号图书角捐赠信托”等等。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本着就近原则选择认可的信托公司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