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烯碳信披违规被顶格处罚 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
股友fKY5fi9125
2017-12-27 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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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索赔

2017年12月26日晚间,*ST 烯碳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5号),证监会决定对*ST 烯碳责任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资深维权律师刘华浩提醒广大投资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买入*ST 烯碳股票,且在2016年7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ST 烯碳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ST 烯碳的违法事实

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ST 烯碳存在如下两项违法行为

一、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

(一)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

2015年11月,*ST 烯碳与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渝富) 及范志明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华融渝富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鸿雁 1766号信托计划向*ST 烯碳发放3.5亿元信托贷款用于*ST 烯碳归还到期债务,并收取 融资服务费。融资服务费由一次性支付1,227.5万元和按照资金占用天数计算部分组成。 2015年11月3日,*ST 烯碳通过其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 支付了华融渝富融资服务费1,227.5万元。2015年12月31日,*ST 烯碳向华融渝富支付 融资服务费218.56万元。

*ST 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融资费用1,446.06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二)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 2015年11月17日,*ST 烯碳收到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融信小贷)转款8,000万元,于2015年11日24日归还上述款项。*ST 烯碳控股子公司 银基置业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和27日代*ST 烯碳向融信小贷支付利息(过桥费用) 30万元和20万元。

*ST 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利息费用5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三)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的利息 2015年5月,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公司(以下简称本溪百信)向*ST 烯碳提 供偿还华夏银行[股评]贷款和利息的过桥资金1.6亿元。2015年5月18日,*ST 烯碳控股子公司 银基置业代其向本溪百信支付利息共计60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ST 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利息费用6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四)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 2015年,*ST 烯碳分六次向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迪飞)拆借资 金共计1亿元,并向明迪飞支付利息172.5万元。

*ST 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上述利息172.5万元作为“其他应付款”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五)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 2015年度,*ST 烯碳及其控股子公司银基置业将15名员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合计 金额为2,391,781元以借款方式列示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记入管理费用。

*ST 烯碳2015年年度报告中,上述金额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未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五项会计处理导致*ST 烯碳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资产1,795.24万元,少 计负债172.5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期间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 占*ST 烯碳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的868%。

二、*ST 烯碳(烯碳新材)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一)*ST 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2015年11月10日,*ST 烯碳与 恒荣(香港)有限公司、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ST 烯碳认缴出资1.8亿元人民币。 该项对外投资协议金额1.8亿元,占*ST 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9%。

(二)*ST 烯碳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事项

2016年4月26日,*ST 烯碳控股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新) 与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光电)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 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款项借给中跃光电,借款期限不超过30天, 借款利息400万元。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及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中跃投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对外借款协议,合同金额3.85亿元,占*ST 烯碳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5% (分别占2015年调整前经审计净资产的26.8%和调整后经审计净资产的27.2%)。

股民损失惨重,可以发进行索赔

刘华浩律师表示,*ST 烯碳的违法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对股价的影响较大,投资者在该等虚假信息的误导下购买了*ST 烯碳的股票存在亏损的,均可依法进行索赔。

根据资料显示,2016年4月26日,*ST 烯碳因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开市起即停牌。

期间,2016年7月18日,*ST 烯碳就因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问题收到了辽宁证监局下达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同一天,*ST 烯碳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事项收到辽宁证监局下达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年10月14日,*ST 烯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11月22日,*ST 烯碳复盘后,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影响下,公司股价连续开出八个一字跌停,股价从停牌前的8.92元,一度低至6元附近,并于2017年1月17日创出阶段性的新低4.93元,跌幅高达44%。

刘华浩律师表示,股民损失非常惨重,*ST 烯碳停牌前的股东户数有18万,预计后续参与索赔的人数会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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