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安国际信托
81. 如果信托成立后,信托当事人出现意外,信托还能继续执行吗?
答:长安信托兑付提醒您,信托一旦成立,就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即使出现了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信托也依旧存在。
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万一意外身故,但他为子女设立的信托并不会因此终止,受托人依旧会履行约定的职责,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并将收益全部交给小信的子女。假如小信委托的信托公司破产或者解散了,小信在该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也依然有效,此时,可以由信托文件指定的信托机构担任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直到信托目的实现才终止。如果受益人小信的儿子意外身故,信托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信托合同执行;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同时信托只有小信的儿子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则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82.如果信托生效期间受托人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安全吗?
答:长安信托兑付认为,安全。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
因此,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83. 在信托消费者设立信托之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信托条款吗?或者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来管理信托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长安信托兑付注意到,如果在设立信托后,发生了信托消费者在信托设立时没能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并且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信托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同时,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目的来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背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托消费者是有权申请撤销信托公司的不当处分行为,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84.设立信托之后,信托委托人可以申请变更信托的受益人吗?
答:可以。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时候,信托委托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一是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二是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三是变更决定经过受益人同意的情况;四是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或信托文件规定的这三种情况下,委托人还可以申请解除信托关系。
85.当前信托行业,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等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了哪些行为规范?
答: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的规定,信托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时,需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能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不能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也不能向投资者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例如保本保收益等。
长安信托兑付认为,信托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托从业人员不得接受贿赂或实施贿赂,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