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托兑付 信托百答16期
薄荷冰端
2021-05-27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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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安信托



76.信托产品有哪些宣传推介渠道?常见的信托产品违规推介手段有哪些?

答:长安信托兑付认为,相比较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而言,信托产品的宣传推介渠道有严格限定,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直销渠道—信托机构通过自身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进行推介宣传。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建立了财富中心,尤其是在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公司都在积极搭建直销渠道,提升自身募资能力。另一种是代销渠道—由于信托公司的直销能力相对有限,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推介信托产品也是常用的销售办法,信托消费者通过有资质的代理销售机构购买信托,主要渠道是银行和其他信托公司。需要注意的是,信托产品没有互联网推介销售渠道,凡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通常不合规,或者不是真实的信托产品。近年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违规引流,以及返现送礼、小额拼单等违规推介手段层出不穷,监管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因此,凡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将客户直接引流至资金信托产品均属于违规推介行为,信托消费者需谨慎购买,以防受骗。

77.当信托出现损失时,信托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

长安信托兑付例如,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消费者的资金时,出现了损失或外部费用,只要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即使信托财产出现了损失,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财产或用其他财产来支付,对外发生的费用或债务也只以信托财产承担,债务人无权追溯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反, 如果信托公司违背职责或处理不当,对受益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应该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

78.信托消费者应该如何判断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当中投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长安信托兑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提升投资成效,信托公司可能会向投资顾问寻求专业的投资操作建议。对于投资顾问,有两个点需要信托消费者重点关注:首先,信托公司是否有对投顾的团队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没有不良从业记录、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第二,信托公司是否发挥主动管理职责,亲自处理项目并自主决策,如果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投顾服务的,投顾只能提供建议但是不能代替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决策。

79.如果因为信托产品发生了纠纷,信托消费者有什么办法或渠道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长安信托兑付认为,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合法申诉,包括向信托公司、信托业协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渠道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公司投诉时,信托公司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业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电话投诉、信件投诉、到访投诉等方式,同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协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协会决定受理的,会通过电话、书面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并于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投诉的内容应当包含信托消费者姓名、被投诉信托公司名称、所购买信托产品或者接受信托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投诉内容不全的,协会可以要求补正;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另外,信托公司和协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时,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向信托消费者说明情况。

80. 如何识别和防范金融诈骗?

答: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有以下三种:一是集资诈骗,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二是网络诈骗,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 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等信息, 进行诈骗活动。三是电话诈骗,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例如传递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信息。犯罪分子一般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消费者投资的方式也越发多样、便捷,现代金融诈骗往往披着网络化、高端化、 “合法”化等特征,且往往规模巨大,通常会形成“黑色产业链”环环相扣。

信托消费者在认购信托产品时,如果选择汇款,应注意识别核对信托公司的账户名称;如果选择电子签约,谨防不法分子盗用信托公司的官方或 APP 并冒用其名称、logo 等现象发生;还要警惕假借信托公司员工名义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外推介、宣传或销售非信托公司的金融产品等行为。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认真鉴别,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法单位和个人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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