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原因致丽人丽妆IPO受阻
股友90089E7g19
2018-10-13 07: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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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研咨询网发布的《2018-2024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深度调查及未来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中国化妆品行业共有生产企业3300余家,产品约25000种。与之相适应的化妆品销售行业和互联网销售平台也同时得到了蓬勃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2007年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丽人丽妆)专注于品牌化妆品网络零售,为知名品牌在天猫开设品牌官方旗舰店,向其他B2C商城提供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网购服务。

  丽人丽妆作为国内最大的线上化妆品零售服务商,为全球50多个知名品牌经营其天猫旗舰店,其中多个品牌的天猫旗舰店已成为全球品牌最大的“线上专柜”。

  据记者调查,丽人丽妆去年9月18日更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书数据表明,丽人丽妆运营平台相对比较单一。从业绩上看,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丽人丽妆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16亿元、12.17亿元、20.16亿元、12.13亿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68.25万元、3271.28万元、8110.04万元、7534.2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47.78万元、-10513.73万元、-5515.32万元、25273.43万元。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幅不匹配,引起监管部门质疑。

  今年早些时候,丽人丽妆首发申请IPO被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拒之门外,从而引发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密切关注。

  发审委提出明确质疑

  丽人丽妆IPO被否,发审委的质疑主要有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质疑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与阿里巴巴在平台运营服务、广告推广费用、推广活动安排、搜索排序及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发行人是否因阿里巴巴入股而存在降低获客成本、增加获客渠道等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报告期经营业绩是否对天猫、淘宝平台构成重大依赖?

  其次,质疑返利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返利跨期核算、返利计提是否合理?不同品牌方的返利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同一品牌方的返利政策报告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主要品牌方的返利计提情况及实际返利情况,两者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计提返利的依据、确认时点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品牌方返利款支付相关政策,部分返利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返利主要以红票、票折或货返形式兑现的情况下,报告期有无因停止采购而导致原已计提返利无法兑现?

  再次,质疑收购股权两次定价方法不一致、分两次购买的合理性。发行人于2015年以现金和股权为对价收购上海联恩49%股权。2016年5月,发行人与上海联恩及其股东等签订协议,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1.8亿元收购上海联恩51%的股权。上海联恩股权评估增值较大的原因是什么?两次定价方法不一致是否合理?分两次购买上海联恩股权的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上海联恩51%股权收购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哪些影响?

  最后,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幅不匹配,质疑利润真实性。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增加、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幅不匹配、净利率逐期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利润调节行为?发行人B2C平台的核心运营数据与可比公司比较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刷单、虚构交易和快递等不真实的情况?月度ARUP(客单价)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已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发审委还询问了授权品牌的销售情况。上述种种原因致丽人丽妆IPO受阻。

  成也“阿里”败也“阿里”?

  作为阿里巴巴最早投资的公司之一,丽人丽妆背靠阿里确实尝到了甜头,但同时也面对依赖单一平台、返利风险、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增幅不匹配等问题,“阿里”成了双刃剑。

  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阿里创投A轮投资丽人丽妆,之后将股份转让给了阿里网络,阿里网络持股比例为19.55%,居于创始人黄韬之后,位列第二大股东。

  丽人丽妆电商零售业务主要以买断销售模式为主。可以理解成化妆品品牌的经销商,只不过渠道变为天猫平台,也就是“线上专柜”。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高级专家庄帅认为,由于丽人丽妆销售收入中电商零售占比超过九成,更像是一家品牌集合的渠道公司,没有自有品牌。单一渠道发展策略,自然会被资本市场看成该公司有成长空间的天花板。在此模式下,平台和品牌商都成为影响公司经营的主要因素。

  也许是意识到了“线上专柜”运营模式盈利空间有限、长期依赖天猫平台等问题,丽人丽妆也在招股书中给出风险提示。更新的招股书,丽人丽妆曾就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承诺,称将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制度,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显而易见,这并未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负面事件影响品牌形象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披露,丽人丽妆曾涉及多项诉讼事项,但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仅仅披露了一起。根据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丽人丽妆涉及一起未决诉讼。2017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就原告周昭创诉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丽人丽妆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爱丽小屋”商标字样侵犯原告商标权一案向发行人发出通知。

  而在此前一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丽人丽妆则涉及两起诉讼事项。其中,2016年2月29日,广州爱氏登化妆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起诉称,丽人丽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兰蔻官方旗舰店使用原告注册的商标“根源能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

  2016年4月8日,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其拥有名为“具有密封体闭气锁气装置缓冲体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610067311.5,丽人丽妆在淘宝、天猫网站上销售化妆品所使用的气泡袋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诉金额为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

  值得注意的是,丽人丽妆第一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报送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而第二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报送时间则为2017年9月18日。相隔仅仅一年多,为何第一版中的诉讼事项不再提及?

  通过天眼查系统发现,丽人丽妆涉及法律诉讼则有9起。这其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有2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的1起,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的4起,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各1起。

  此外,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丽人丽妆2013年度因应补缴印花税、增值税和城建税被处罚款10.944147万元;聘用外国员工未及时将其外国人就业证变更至公司被罚款1万元;违反广告法被罚款10万元;违法有奖销售被罚款1万元;销售标识问题化妆品被警告处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罚款1万元。

  丽人丽妆作为一家号称化妆品品牌正品授权网络零售服务商,负面事件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创始人兼CEO黄韬如是说

  面对丽人丽妆IPO审核未能成功通过,创始人兼CEO黄韬有自己的理解。今年5月,《财智对话》节目特邀采访了丽人丽妆创始人兼CEO黄韬,这也是丽人丽妆IPO被否之后,黄韬首次在媒体上公开发声。

  黄韬认为,媒体存疑的有关单一平台运营问题,实则是证监会发审委会议提出地询问,监管部门希望对公司有进一步了解,属于正常的提问和补充回答。

  黄韬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由于丽人丽妆是此类型公司第一次国内上市,处于摸索中前行,一些事项需要表达地更加清晰,所以需要补充材料重新报告,只是晚了一些,并没有本质性影响。投资人、业界人士知晓丽人丽妆是一家好公司,丽人丽妆也有义务对监管部门讲清楚,为什么丽人丽妆是一家好公司?所以,我们唯一要做的工作,就是尽量加强沟通,尽量解释清楚丽人丽妆为什么是一家好公司,把这件事解释清楚,就是再等一等,没有成败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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