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CDR试点企业审核要严于一般IPO
股友90089E7g19
2018-06-17 08:20:09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6月15日晚,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试点企业从严审核原则和审慎定价要求情况答记者问”。证监会发言人高莉表示,CDR试点企业审核标准高于一般IPO企业,在CDR发行定价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需要认真研究、审慎报价,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证监会还特别提醒境内投资者要充分认清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谨慎参与试点企业的投资,不要跟风炒作、盲目追高,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一周内处理完小米申请,CDR标准更高

CDR试点细则公布后,小米集团成为首家申请企业,从6月7日证监会接受材料,到6月12日的第一次书面反馈,6月14日预披露更新,证监会处理首单CDR试点申请仅用了一个星期。

15日深夜,证监会公告称,发审委将于6月19日审核小米CDR事项。

对比以往IPO动辄数月的审理流程,监管部门在小米CDR申请上的高效率引起了市场一些争议,是否因为是创新试点企业而放松了审核标准、要求?

证监会发言人高莉表示,无论是一般IPO企业,还是申报试点的企业,证监会一律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

高莉称,虽然基于试点工作性质,对试点企业单独排队且审核速度较快,但证监会初审部门和发审委相关审核工作均依法依规开展,坚持条件标准不降低,程序环节不减少,对试点企业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全方位、多维度依法进行审核,在审核的严格程度方面,较一般IPO企业要求更高。

监管试点企业信披要求更严

6月14日,证监会发行部披露了小米公开发行CDR申请的反馈意见。证监会要求小米反馈的问题涉及规范性、信息披露、其他等三个层面,多达84个大问题,200个左右细分问题,远超常规IPO企业的30多个问题。小米需要在30日内就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

在规范性层面,初审反馈要求小米补充披露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机制等情况,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策;公司具有超级投票权的具体股东、持股情况、表决机制、A类普通股投票权具体表决事项、A类普通股高于B类普通股的特别权利;雷军拥有普通A股和B股的情况,其拥有投票权的大小及计算依据。

证监会还要求小米说明关于投资生态链企业的股权设置情况、生态链企业总体情况、生态链企业利润分成的具体确定方法等。

从信披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对于CDR试点企业的信披要求更高。

据证监会披露,试点企业不仅要严格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尤其是要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证监会提示创新试点企业估值风险

创新试点企业的定价、估值问题是市场关心的另一个重点问题。

高莉表示,试点企业能否被市场接受、被投资者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上市后长期持续的业绩表现,取决于公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尤其取决于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发言人明确指出:“发行价格如果定在不合理高位,将可能导致上市后破发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创新试点企业的形象,损害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利益。”

事实上,港股部分新经济企业上市后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在经历了上市初期的炒作后,股价很快回落。这无疑给A股市场提了个醒。

例如,港股新上市的平安好医生,上市次日便跌破发行价,此前上市的众安在线阅文集团、雷蛇等新经济公司在股价达到高位后便快速下跌,部分跌幅超过30%,有些企业甚至跌破发行价。

证监会认为,创新企业存在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加之A股历来有炒作新股、炒作题材的情形,创新企业上市初期可能出现被炒高之后较大幅度回落的风险。近期,境内外市场均有类似案例,不少投资者蒙受损失。

证监会称,特别提醒境内投资者要充分认清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谨慎参与试点企业的投资,不要跟风炒作、盲目追高,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机构不可推高CDR定价,问题报价将被追责

关于定价问题,证监会15日表示,已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审慎报价。

其次,证监会要求机构投资者切实发挥其在询价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其专业优势,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审慎,实现试点创新企业的合理估值和定价。

在上述公开表述之前,证监会相关部门6月13日面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200余家机构召开了询价对象的工作会议,就发行承销、发行定价等关键问题进行监管明确。

在上述会议中,证监会发行部相关人士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发行人的高定价冲动进行有效的约束,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为了博取筹码与其他询价对象相互博弈,间接推高定价,避免越位错位行为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的伤害。

在监督检查方面,证监会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发现问题的询价对象,证监会将严厉惩戒。

相关

上交所

强调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6月15日晚,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在试点创新企业信披方面,上交所表示,《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各类投资者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上述《实施办法》强化行业信息和风险事项披露。上交所表示,创新企业需要详细披露产业、模式、研发、人员等情况,充分揭示政策、技术、产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对于创新企业上市后,通过重大收购或资产处置变更主营业务的,作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并强调了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深交所

购买CDR需签风险揭示书

6月15日晚,深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深交所表示,红筹公司申请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需满足:一是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申请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的,还应当符合本所对于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特别规定。

针对尚未盈利或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试点创新企业,深交所表示,将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股份减持约束。

深交所还表示,投资者买入CDR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CDR有特殊标识。

来源:新京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