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
股友90089E7g19
2018-01-13 08:36:23
  • 点赞
  • 2
  •   ♥  收藏
  • A
    分享到:
  市场持续关注的存在“三类股东”拟IPO公司的审核政策近期明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此政策进行了介绍。
  
  2016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的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常德鹏表示,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重点关注。
  
  据悉,此前部分在审企业也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常德鹏说,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目前对拟IPO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主要提出如下四项监管要求。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