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对旗下 11 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等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详见附件及各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本公司也将对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作出相应更新并及时公告。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
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
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
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
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附件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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