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基金资讯
2021-06-16 07: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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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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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 年 6 月 16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 ETF(场内简称: 物联 ETF)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159897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6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中证物联网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
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21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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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或其他限制,
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或比例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 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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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
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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