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讯
2024-01-17 17:33: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1-18

关于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并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 ETF

场内简称:智能电车 ETF

基金代码:15971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 年 7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已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18 日开始停止办理申购业务且不再恢复,但正常开放
赎回业务,且自该日起,本基金停牌直至终止上市。2024 年 1 月 24 日为本基金
最后运作日,自 2024 年 1 月 25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终止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终止上市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情况。

五、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