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基金资讯
2023-03-08 07:06:4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3-08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3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 ETF(场内简称:中证消费 ETF)

基金代码 159689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3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
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1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13 日

注: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暂不开通。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2 种方式。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暂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