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资讯
2024-05-10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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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禁止行为......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其他事项......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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