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讯
2024-09-08 17:06:3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9-0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211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同时
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
变现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进行申购、 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通过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 T 日可竞价
卖出, T+1 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 T+1
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或大宗卖出。办理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
用。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
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
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暂时不开通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业务, 若基金管理人
日后开通该申赎模式的,将提前发布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 20%的证券;
(2)选取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 0 的证券;
(3)对(2)中剩余证券,计算每只证券的股息率和过去一年波动率,其中
股息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股息率=(过去三个会计年度分红总额/3) /调整日总市值
(4)对(3)中证券,首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