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资讯
2023-08-29 13:18:5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8-29

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1
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46 号)进行募集。
2.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将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投资人可选
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其中网下现
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
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投资人
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
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
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7.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80%。2
8.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
过 30 亿份(折合为金额 3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
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
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30 亿份-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末日有效认
购申请份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都不包括募集
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末日每笔有效
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
金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 30 亿份。末日认购
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
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在本基金首次募
集规模上限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11.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