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2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进
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 ETF
基金场内简称 财富管理 ETF
基金主代码 15950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6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日终,本基金已出现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且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开始停止办理申购业务且不再恢复,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
且自该日起,本基金停牌直至终止上市。2024 年 7 月 18 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终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终止上市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情况。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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