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浙商证券为旗下部分 ETF 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署的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起,新增浙商证券为以下 ETF 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业务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起可在该一级交易商办理以下 ETF 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该一级交易商的规定为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场内简称 扩位简称
1 159305 广发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储能电池 50ETF -
资基金
2 159587 广发国证粮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粮食 50ETF -
基金
3 510950 广发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广发 上证 50ETF 指
数
4 520900 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红利香港 红利 ETF 港股
数证券投资基金
5 588680 广发上证科创板1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科 100 增 科创 1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ETF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站:www.stocke.com.cn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020-83936999
网址: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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