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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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
赛达新兴产业园 C 座 6 层 6-099;
汪孟德,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
券上市规则》)第 3.2.2 条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融创集团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融创集团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
披露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
融创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一款、 第 3.2.2 条和《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
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融创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1.6 条第二
款和《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融创集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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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6.3
条第一项和《挂牌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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