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0融创03资讯
2023-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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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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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
赛达新兴产业园 C 座 6 层 6-099;
汪孟德,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
券上市规则》)第 3.2.2 条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融创集团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融创集团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
披露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
融创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一款、 第 3.2.2 条和《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
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融创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1.6 条第二
款和《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融创集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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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6.3
条第一项和《挂牌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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