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
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兴业证券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1”, 证券代码: 136482.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2”, 证券代码: 136840.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6 华
福 01”, 证券代码: 118495.SZ)、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证券简称:“16 华福 02”,证券代码:118592.SZ)、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03”, 证券
代码: 114082.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7 华福 C1”, 证券代码: 145681.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8 华福 C1”, 证券代码: 150446.SH)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
券简称: “18 华福 D1”, 证券代码: 150184.SH)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证券简称:“18 华福 G1”,证券代码:
143795.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
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
如下: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告
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
关资料显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受理了编码为 (2019) 闽
01 民初 274 号的仲裁申请,案件涉及标的资产金额合计人民币 52,629,168.58 元。
案件的基本情况为:2018 年 4 月 23 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购入券面总额 5,000.00 万元的 18 康得新 SCP001 债券【发行金额为人
民币 10 亿元,期限 270 天,债券面值 100 元,发行利率为 5.5%,起息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兑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
付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
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付息】,并持有至今。2019 年 1 月 15 日,在发行期限届
满之日, 18 康得新 SCP001 债券发行人发布《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确认未能按照约定
筹措足额偿付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己构成违约。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得新复
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合计人民
币 52,629,168.58 元。
该案件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资购买债券违约导致,涉案金额占公
司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后续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会
做好相关事项持续跟踪和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
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
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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