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沪深300ESG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资讯
2021-06-10 0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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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09

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5. 基金财产保管 ...... 12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9. 基金收益分配 ...... 29

10. 基金信息披露 ...... 30
11. 基金费用 ...... 32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15. 禁止行为 ...... 39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0
17. 违约责任 ...... 42
18. 争议解决方式 ...... 44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20. 其他事项 ...... 46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沪深 300ESG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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