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成立时间:1988 年 6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10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38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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