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8
南方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4 月 1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沪深 300ESG 基准 ETF(场内简称:ESG300;ESG300ETF)
基金主代码 5601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4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
方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21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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