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天弘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调整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补充完善为:
“3、本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进行分红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进行 1 次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天弘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文件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
权利义务 响 螺 湾 旷 世 国 际 大 厦 A 座 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1704-241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97 亿元
第十八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 基 金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进行分
的收益与 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红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
分配 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 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
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 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
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金管理人可以每月进行1次收益
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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