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9 月27 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持续
运作的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7:00 止,计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
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持续运作的议案》,附件二:《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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