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平安证券为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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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0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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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新增平安证券为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ETF(QDII),场内简称:港股国企,扩位

简称:港股国企ETF,基金代码:513810,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含)公开

发售,其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202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

(含),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含)。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0亿

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3年8月7日起,投资者可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证券”)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本基金的网下发售代理

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平安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平安证券网站:www.pingan.com;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

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

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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