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所涉及的 11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基金名称详见附件)的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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