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
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17:00止。2021年12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15,000,00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 12月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27,968,697.00
份的 53.6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000,000.00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40000 元,合计 50000 元,由基金
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6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1年12月29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从2021年12月3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复牌且基金管理人不再恢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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