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0560;场内简称:国寿 500;扩位证券简称:国寿500ETF)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4月 2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
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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