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规范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社会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金合同》)。 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