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基金资讯
2019-11-25 09: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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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25

上证民营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5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47 号文)核准,进行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 年 8 月 5 日基金部函[2010]号文件《关于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8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即:(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四)变更基金经理;(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变更事项涉及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
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其他内容请以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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