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债券简称:23 建发 Y1 债券代码:115755.SH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厦门证监 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
施决定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发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23 建发 Y1
1、债券名称: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
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一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5、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87%。
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
8、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 1 个交易日,在利息登
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9、付息日:本期债券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期
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4 年至 2026 年间每年的 8 月 11 日;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
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本金支付日(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在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二、重大事项
根据建发股份披露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
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
近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关于对郑永达、林茂、魏卓、许加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 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和《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财务核算存在薄弱环节,财务复核程序不到位,房地产业务中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存货的减值测试不够审慎,供应链业务中个别品种如氢氧化钻、电缆等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公司对个别子公司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审批不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郑永达作为公司董事长,林茂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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