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7
债券代码: 115609 债券简称: 23 晋金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3 年 10 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山西金控”)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晋金 01”)和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13 日,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控股上市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3 年 9 月 22 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王雁序等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王景、刘国梁。
上述二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
(二)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
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
三、影响分析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23 晋金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公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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