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监管定调规范化发展
股友1z21a31806
2018-05-21 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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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业务在2017年快速发展,但是我们能看到其中很有多问题。由于场外期权业务的参与者为机构投资者,但部分私募基金将份额拆分出售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借助私募通道进入场外期权市场,无法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鉴于此, 2018年4月11日起,证券业协会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券商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场外期权业务监管新规出台,开启规范化进程。5月11日,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首次提出场外期权交易商分类监管体系,并对场外期权的挂钩标的、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核实提出了要求,并对场外期权的规模进行净资本约束。此外,明确过渡期截至8月1日,相关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处理存量业务,过渡期后不满足规则要求的不能展业。

(1)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产品创设期权权利集中于行业内少数头部券商。分层管理机制与原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原有机制下,各券商相当于“一级交易商”,可直接开展对冲交易,而新规将券商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二级交易商只能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对冲交易,赚取通道费。

通知要求,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经证监会机构部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此外,2018年8月1日前,暂允许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类评级为A类AA级且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比照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比照二级交易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其他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2)明确参与场外期权的投资者门槛。证券公司选择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应当是专业机构投资者,若是法人参与的,需要满足“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等要求;若是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若是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等)。值得注意的是,30%的规模上限设置也体现了监管对于场外期权风险管理职能的允许与鼓励。

(3)对场外期权的规模进行净资本约束。通知要求,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对应的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衍生品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规模不纳入计算口径),连续开展业务两年持续合规的,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连续三年持续合规的,不超过50%;开展场外个股期权挂钩单一股票的全部合约名义本金(场外完全抵销的衍生品合约不纳入计算口径)占其总市值不超过5%。

(4)不得投资ST股票。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境内场外股票类期权的,挂钩标的应当为境内指数或者公开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流通性好的非ST、*ST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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