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27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于
2013年1月29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运作平稳。
2015年12月18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颁布。根据规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成立的货币市场基金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我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和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基金合同修改前版本基金合同修改后版本
封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六年二月
一、前言(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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