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7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24:00止,会议计票日为2018年1月15日,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14,331,540.71份,占2017年12月15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30,641,133.64份的87.5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4,331,540.7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1月15日在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本次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
5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金
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正式实施日为2018年1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18年1月15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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